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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交易的10种常见组合

期权交易的10种常见组合

. 对冲基金研究机构HFR(Hedge Fund 期权交易的10种常见组合 Research)的分类,对冲基金的交易策略可以分为股票对冲交易(Equity Hedge)、事件驱动(Event Driven)、全球宏观(Macro)、相对价值套利交易(Relative Value)和组合基金。另一家专业对冲基金研究机构Eurekahedge的分.

金融工程学(十二):期权交易策略及其运用

梅九九 于 2021-06-09 14:43:56 发布 4326 收藏 11

期权交易策略及其运用

期权交易头寸及其运用

运用期权进行静态套期保值

静态套期保值:一次交易后直至到期都不再调整的套期保值交易

动态套期保值:止损策略、基于希腊字母的套期保值策略

运用期权进行杠杆投资

卖空期权进行投机

期权交易策略及其运用

标的资产与期权组合

股票多头+看涨期权的空头:称为出售一个有担保的看涨期权(writing a covered call)。

股票空头+看涨期权的多头:称为购买一个有保护的看涨期权(buy a protective call)

价差(Spreads)

牛市价差:购入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出售期权的行权价格,即由一份期权多头与一份同一期限较高行权价格的期权空头组成。

预期资产价格上升时,通常采用牛市价差策略。

优点:可以通过期权锁定利润、所支付的费用要少于购买单个平价期权的费用。出售较高约定价格的一个看涨期权的收入可减少购买期权时所花的费用。

缺陷:当资产价格上升超过较高的约定价格时,采用此策略会丧失潜在的收益;购买较低约定价格的看涨期权所获的利润,会被售出较高约定价格的看涨期权所遭受的损失抵消;牛市价差的利润是有限的,即为两个约定价格的差减去初始的净支出。

熊市价差:由一份期权多头与一份同一期限较低行权价格的期权空头组成。

预期资产价格下跌时,通常采用熊市价差策略。

Box Spread:是一个看涨期权的牛市价差和一个看跌期权的熊市价差的组合。

蝶式价差:是由四份具有相同期限、不同行权价格的同种期权头寸组成的。

看涨期权的正向蝶式价差组合:由行权价格分别为 X 1 , X 3 X_1,X_3 X 1 ​ , X 3 ​ 的看涨期权多头和两份行权价格为 X 2 = ( X 1 + X 3 ) / 2 X_2=(X_1+X_3)/2 X 2 ​ = ( X 1 ​ + X 3 ​ ) / 2 的看涨期权空头组成。下表 c 1 , c 2 , c 3 c_1,c_2,c_3 c 1 ​ , c 2 ​ , c 3 ​ 分别代表行权价格为 X 1 , X 2 , X 3 X_1,X_2,X_3 X 1 ​ , X 2 ​ , X 3 ​ 的看涨期权价格。

看涨期权的反向蝶式价差组合:由行权价格分别为 X 1 , X 3 X_1,X_3 X 1 ​ , X 3 ​ 的看涨期权空头和两份行权价格为 X 2 = ( X 1 + 期权交易的10种常见组合 X 3 ) / 2 X_2=(X_1+X_3)/2 X 2 ​ = ( X 1 ​ + X 3 ​ ) / 2 的看涨期权多头组成。

看跌期权的多头蝶式价差

秃鹰价差:与蝶式价差很相似,只不过有两个中间约定价格( X 2 , X 3 X_2,X_3 X 2 ​ , X 3 ​ )。

比率价差和反价差组合:比率价差是指售出的期权比购入的期权要多的一种组合。比率反价差是指购入的期权比售出的期权要多的一种组合。

购入和售出期权的约定价格相同,但到期日不同

Calendar spread: 出售到期日短、购买到期日长的期权。包括:neutral/bullish/bearish
Reverse calendar spread: 购买到期日短、出售到期日长的期权。

Neutral calendar spread: 行权价格接近当前的股价

Bullish calendar spread: 更高的行权价格

Bearish calendar spread: 更低的行权价格

跨式组合策略

多头跨式策略:当到期日时资产价格与约定价格偏离得越远,获利越丰厚。

由具有相同行权价格、相同期限的一份看涨期权和两份看跌期权组成。也分为底部和顶部。

由具有相同行权价格、相同期限的两份看涨期权和一份看跌期权组成。也分为底部和顶部。

二、期权的经济功能

第一,上世纪三十年代初关于期权操纵行为的争论。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成立。成立之后,SEC针对当时期权市场存在大量投机行为的混乱状况,向国会提议取缔期权交易,其观点是:“由于不了解好的期权和坏的期权之间的区别,为了方便起见,应该把它们全部清除。”美国国会给了期权经纪商协会一个答辩的机会。在答辩中,期权经纪商协会成功说服了国会委员会,使得他们相信期权具有经济上的价值。经过辩论,国会得出结论:“不是所有的期权交易都有操纵行为,如果运用适当,期权是一种有价值的投资工具。”

第二,1974年关于期权经济功能的争论。SEC于1974年举行公众听证会,就有关期权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期权是否有利于经济,是否有利于公众利益,上市期权会对投资大众的投资习惯产生何种影响。听证会上提出的证据都支持上市期权有利于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的观点。1974年12月,威廉·鲍莫尔、马尔基尔等专家起草了芝加哥期权交易所提交给SEC的报告即《南森(Nathan)报告》。该报告总结了股票期权上市后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得出结论是期权市场没有对股票市场的效率和稳定造成负面影响,相反有可能对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改善起了积极作用。

第三,1977年暂停上市新期权品种。1977年7月,针对当时期权市场快速发展带来的对于欺诈性交易行为的担心、对于交易所与经纪商监查能力的怀疑以及害怕期权交易会影响股票价格、成交量或吸引风险资金从新股或创业投资中分流等问题,SEC暂停了新的股票期权上市(已上市股票期权仍可交易)。10月,SEC开始对期权进行研究,以判断“标准化期权交易的方式和环境是否与市场的公平和有序、公众利益以及法律的其他目标相一致”。1980年3月,经过研究,SEC认为涉及的几个疑问都已得到充分说明,随后取消了对上市新股票期权的暂停措施。

第四,1984年四方研究报告全面分析期货和期权市场影响。1981年,美国国会要求美国财政部、CFTC、SEC和美联储开展一项关于期货和期权市场对于美国经济影响的研究。四家机构耗时三年,对期货和期权市场展开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并最终于1984年形成了一份报告——《期货和期权交易对经济的影响研究》,1985年对外公布。该报告充分肯定了开展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对于美国经济、金融市场的重要意义,认为金融期货和期权市场确实能够提供风险转移、增强流动性等市场职能,有利于提升经济效率和真实资本形成,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不会减少金融市场资金供给总量;期货和期权市场的交易行为没有增加现货市场价格的波动水平;利率期货和期权不会对货币政策产生显著影响。该结论对于纠正当时美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认为金融期货和期权会对现货市场带来负面影响的误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利奥·梅拉梅德对该研究给予了高度评价:“这项联合研究是金融期货与期权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客观效果来看,该报告基本统一了美国各界对金融期货与期权产品功能的认识,为此后美国金融期货与期权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五,1997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期权定价研究。上世纪70年代初,费雪·布莱克和迈伦·斯科尔斯合作研究得出期权定价公式。与此同时,罗伯特·默顿也发现了同样的公式及其它关于期权的有用结论。两篇论文在不同刊物上发表。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期权定价公式及其在市场中的运用已得到社会广泛认同。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迈伦·斯科尔斯和罗伯特·默顿[1],表彰他们在股票期权定价理论方面所做出的杰出贡献。正如瑞典皇家科学院所指出的:“他们的方法论多年来为经济领域中的估价行为奠定了基础。这个方法论同时创造出了新类型的金融工具,为社会提供了更为有效的风险管理途径。”

期权可以提供“保险”功能。期权和期货都是常用的风险管理工具,但两者在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是不同的。对于期货来说,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的。无论期货的买方还是卖方,不论现期货市场价格如何变动,如果持有合约到期,都承担在到期时进行交割履约的义务。而期权则不同,买方通过支付权利金获得了权利(但不是义务),可以在到期日(欧式期权)或到期日前的任何交易日(美式期权)按照约定价格从期权卖方获取标的资产或将标的资产卖给期权的卖方即要求卖方执行合约[2];卖方收取了权利金,也就有义务应买方的要求执行合约。例如,股票组合的管理人买入一手六月底到期的执行价格为2800点的股指买权合约。六月底合约到期时,如果市场指数(交割结算价)为2900点,该管理人有权按照2800点买入价格执行合约,获得100点差价带来的收益,而期权的卖方则有义务按照2800点的价格补偿差价。如果六月底合约到期时市场指数不涨反跌,交割结算价为2700点,该管理人如果行使权利履约的话,他会损失100点的差价,因为他能够在市场上按照2700点的价格水平买到股票组合,这时该管理人可以、也通常会选择放弃行使权利,而期权的卖方也没有权利要求该管理人履约。股票组合管理人(期权买方)承担的损失就是为购买期权而支付的权利金。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期权买方可以执行权利,也可以不执行权利,完全取决于市场价格是否有利于自己。正如人们买车险一样,如果汽车不出事故,车主就不会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一旦汽车出了事故,车主就会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也会按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这就是人们常说“买期权就等同于买保险、权利金就等同于保险费”的道理所在。

期权管理相对简便易行。上述分析表明,在期权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分离的。对期权买方来说,只拥有权利而没有履约的义务;而对期权卖方来说,只有履约的义务而没有权利。这一特性使得应用期权进行风险管理相比期货更加简便易行。利用期货管理风险时,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期货合约,都需要缴纳保证金,而保证金需要随着期货价格变动每天调整进行动态管理,一旦保证金不足,避险者就必须按规定补足保证金,否则持有的期货合约将被强行平仓,导致避险失败。因此期货交易者需要时刻关注合约持仓和现金头寸,管理起来比较复杂,难度较高。而利用期权避险则不同,如果采用买入期权方式(不论买权还是卖权)来避险,在交易开始时支付权利金后,持有期权期间不需要缴纳保证金,也不用担心后续保证金管理问题,因此相对来说管理期权要简便得多。

利用股指期权的“保险”功能,不仅可以实现管理股票组合价格风险的目的,同时还能不放弃整体组合获得收益的可能。持有股票组合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卖出股指期货来对冲股票市场下跌的风险。当市场下跌时,股票组合的损失可被股指期货的盈利抵消,整体组合市值保持不变;当市场上涨时,股票组合的盈利也将被股指期货的损失所抵消,整体组合市值虽然还是保持不变,但很显然也丧失了随市场上涨而获得收益的机会。但是通过股指期权管理风险,情形则明显不同。当股票市场下跌时,股票组合出现损失,但持有股指卖权将会盈利,整体组合可盈亏平衡,实现了风险管理的目的。股票市场价格上涨时,股票组合盈利,因卖权的执行价格低于市场指数点位而不必履约,仅损失一些权利金,整体组合仍可获得盈利。这样利用期权来避险,在规避不利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同时,保留了有利价格变动带来的收益,显然,这是利用期货进行风险管理所不能实现的。

期权交易的10种常见组合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本法未对基金财产投资的具体比例限制作出规定,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遵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比例应当符合以下投资比例规定: (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业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值的40%; (4)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60%-95%,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0%-35%,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5%-4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证券债券; (7)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的约定;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但是,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第(1)项、第(2)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本条的授权,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比如,允许设立“基金的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可以看出,除了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也属于基金财产投资的范围。所谓货币市场工具,是指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的债务工具,具有很高的流动性,属固定收入证券的一部分。由于这些证券的交易在许多情况下是大宗交易,个人投资者难以参与这些证券的买卖,他们是通过货币市场基金来间接参与这些证券的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 (1)现金; (2) 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4)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主要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募集情况; (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临时报告;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上列各项基金信息是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法律要求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指基金信息应当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或者欺骗。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我国确立了强制性信息披露保障机制,包括: (1)基金监管机构的审核制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担保责任; (3)证券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文件真实性的保证责任; (4)证券交易所对公开信息真实性的审查。

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是指发行公司披露信息时必须确切表明其含义,其内容与表达应通俗易懂,不得故弄玄虚,或语意不详,引起误解。在此,需要区别对待的是“硬信息”和“软信息”:硬信息是指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确定事实的陈述;而软信息是指盈利预测、估算、前景展望等。对于硬信息,必须完全准确;对于“软信息”,本法完全禁止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业绩预测信息。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应披露的基金信息可以分为基金募集信息、基金运作信息和基金临时信息。其中,募集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募集情况等。运作信息包括: (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4)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等。临时重大信息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 (4)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等。

临时报告是指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编制的报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 (4)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