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有哪些主要类型?
中金佳成团队成立于2007年,是中金公司内部最早的专业化私募股权投资团队。中金佳成拥有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海尔、东风汽车、洋河股份、广铁基金等众多大型机构投资人。旗下管理三支人民币基金和一支美元基金等,累计投资规模约300亿元。佳成坚持研究驱动,增值赋能的投资理念,十余年间在大健康、大科技、先进制造、大消费等领域的核心趋势上成功投资了多家龙头企业,并通过IPO、借壳、并购和大股东回购等多种方式实现退出,基金现金分配和退出速度显著高于行业水平。
中金智德团队成立于2015年,团队管理着多支大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服务地方平台的专项基金,投资策略聚焦服务国家战略的主航道,覆盖科技创新、进口替代、碳中和投资等领域;行业覆盖两高两大四新,即高新技术、高端制造、大消费、大健康、新能源、新材料、新环保、新服务。截至2021年底,中金智德累计AUM近500亿元人民币,团队重点战略布局长三角地区优质企业,新设基金在长江经济带、西南地区也多点开花。所投资的明星项目包括中微公司、商汤科技、联影医疗、长鑫存储、盛合晶微等。
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国内首只专注于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投资和直接投资的国家级基金,由中金公司下属私募基金子公司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社会出资人共同发起设立,旨在通过参股创投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解决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融资难题,助力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资本与技术的融合,提升我国新兴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北京科创基金积极布局投向高端硬科技和前端原始创新,已与高校院所、科技龙头企业、业绩突出的创投机构合作成立50余支具有特色的子基金,子基金穿透投资700余个项目,全面覆盖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等众多硬科技领域。
河南省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由中金资本与河南投资集团联合发起设立,借助中金资本的专业投资能力和河南投资集团的本地资源,通过参与发起股权基金及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引入国内外优质产业、先进技术落地河南,扶持河南省企业做大做强。
中金启融基金是国内首支通过创新型融通基金模式设立的股权投资母基金。中金启融基金的投资业务同时涵盖母基金和平准基金,以市场化机制投资一批战略新兴产业的优秀基金和项目,把握历史机遇和发展红利。母基金部分侧重于配置中金资本系种类丰富的私募投资基金,尤其侧重专注于新兴行业和特定投资主题、与产业龙头紧密合作的基金、以及其他历史业绩优异且管理团队稳定的市场化综合型基金;平准部分投资范围广泛,主要侧重于具备高流动低风险特点的大类资产配置,以及中金公司平台上发掘的优质投资机会。
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有哪些主要类型?
代表Australis Partners设立Australis Partners Fund LP,这是其在拉丁美洲首个中间市场私募股权基金,募资总额为3.79亿美元。
代表Bregal Sagemount设立Bregal Sagemount II, LP,募资总额为9.6亿美元,这代表Bregal的首支基金对外部投资者开放。
代表Columna Capital处理多个私募股权共同投资结构和混合基金,并将其在Datamars的股权出售给 Caisse de dépôt et placement du Québec (CDPQ)。
代表Court Square Capital Partners和Fibertech Holdings Corporation,以19亿美元完成Fibertech(一家美国的光纤网络服务提供商)与Lightower Fiber Networks的合并。
代表GIC Private Limited(前身是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与Silver Lake一起)收购Ancestry.com的大量股权,Ancestry.com是家族历史和消费者基因领域的全球领导者。
代表Graham Partners及其投资组合公司Henry Company,将Henry Company出售给美安盛(一家私募股权公司)的关联公司。
代表J.H. Whitney Capital Partners跨境并购3B Scientific,一家总部位于德国的解剖和生物教具、模型和软件制造商,在全球拥有15家子公司。
代表Innovatus Capital Partners设立Innovatus Flagship Fund,后者专注因监管变化、市场波动和创新步伐所带来的困境、破坏和成长机会,由Perella Weinberg Asset Based Value Strategy的前主要成员创立。
代表M1 Fashion和L Capital Asia从管理层以及一群私募股权股东手中收购Pepe Jeans集团(包括Hackett品牌),后者是一家总部位于西班牙的国际时尚产业集团公司。
代表Mid Europa Partners从Polish Enterprise Fund VI处收购Profi Rom Food,罗马尼亚最大的超市连锁。
代表MSD Partners,与CCMP Capital Advisors和 Alberta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rporation合作收购亨沃工业,一家住宅和商业泳池设备及工业流量控制产品的全球制造商。
代表One Equity Partners从穆勒水务集团(纽交所股票代码:MWA)收购Anvil International,一家高品质管件和系统组件的北美制造商。
代表Primavera Capital设立Primavera Capital Fund II,一支专注于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募资总额达19亿美元。
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有哪些主要类型?
郭雳:金融危机后美国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更新与观念迭代
时间:2021-12-22 来源: 作者:
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美国法上的私募基金监管框架主要着眼于对投资者的保护。证券法以信息披露和保障投资者有效决策为核心,故在投资者能够有效地获得信息并作出投资决策时会放松监管要求。因此,以合格投资者和非公开发行为核心的私募制度,以及基金法下相应的私募豁免对待制度,使私募基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摆脱了监管的视线。在这个意义上,私募基金是现代证券法信息披露理念的副产品。据此监管理念,尽管实践中分化产生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这些基金及其管理人往往均在相关法律下豁免注册,得以免于绝大部分的监管要求。 然而,特定类型的私募基金所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终究引起了学界和监管部门的注意。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数年的博弈之后,2008年的金融危机终于使美国立法机关下定决心。作为一项整体性制度的回应,多德-弗兰克法案对美国的金融市场进行了综合改革,由此私募基金的监管框架也发生了重大调整。从建构于不公开募资的统一豁免,转向基于不同类型私募基金投资行为的差异化监管,新的监管框架凸显了立法者对特定私募基金催生系统性风险的关注。本文以多德-弗兰克法案下的私募基金新监管框架为主线,综合考察私募基金相关监管制度的最新变革及理念演化。 在我国,由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证监会历史分工的原因,创业投资基金一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2013年,根据中央编办印发的《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转由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2017年,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43条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应由中国证监会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该意见第18条重提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除此之外,私募股权基金是否被纳入基金法的统一监管框架,实践中也不乏争议。我国私募基金监管一直存在差异化的特征,但对于这种差异化缺乏统一的认识和相应的理论基础。美国作为全球最成熟的基金市场,其私募基金监管的做法和动向应当为我们所重视。
私募基金在募资时可以基于私募发行豁免证券法的注册义务。美国的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确立于1933年证券法第4(a)(2)节。该节规定,不涉及任何公开发行的发行交易可以豁免注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早期提供了一项以发行对象数量为基准的判断,认定面向不超过25人的发行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公开发行”。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SEC诉Ralston Purina Co.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否定了发行对象数量的判断标准,认定必须检查该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所要求的“完全披露作出知情的投资决定所必需的信息”以及“发行对象是否需要证券法的保护”。随后的司法判例对证券私募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提出了投资经验(sophistication)和信息通畅(access to information)双重要求。
基于证券法第4(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有哪些主要类型? a)(2)节的规定和司法判例,SEC制定了一项新的非排他性的安全港规则(506规则)。506规则广泛适用于私募基金的募资。该规则规定,当购买人全部是“获许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或者除获许投资者之外的购买人全部是“成熟投资者”(“sophisticated investor”)且不超过35位时,可以无需注册而发行不限量的证券。506规则的(b)项禁止发行人使用一般性的广告宣传来营销其证券,即证券发行必须采取非公开的方式。
金融危机之后,作为一项整体性的回应,美国国会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及消费者保护法案(the 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旨在提升美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增强金融系统的透明度和可追责性,并保护金融投资者。